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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1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北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曉甄 代 理 人 林宜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公示催告,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,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公示催告在案,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6 月 11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,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,則聲請人之聲請,即屬有據,應予准 許。 二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41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│84-ND-000570至84-ND-000616 │股票 │47 │ 47,000 │ │ │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│84-NE-000061至84-NE-000080 │股票 │20 │200,000 │ │ │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亞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│84-NX-000004 │股票 │1 │ 500 │ │ │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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