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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宜成築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忠福 代 理 人 張秀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15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臺灣中華化學工業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59,850元 │GD0000000 │103年1月15日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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