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6號
聲 請 人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牧富
代 理 人 劉淑如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俐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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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1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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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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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星誠營造有限公司│
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│110,865元 │AE0000000 │103年1月20日 │
│ │盧偉誠 │信用合作社義山分社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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