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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羅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○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 時。 理 由 一、期日,如有重大理由,得變更或延展之。變更或延展期日 ,除別有規定外,由審判長裁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行言詞辯論程序,並定於同年月23日下午5 時宣判。 查,是日逢颱風侵台,臺北市政府宣布同日停止上班 上課乙節,有臺灣颱風資訊中心網路查詢資料在卷可稽,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,致有重大理由無 法續行,揆諸首揭規定,應予延展至同年月25日上午11時行 之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淳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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