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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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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45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乙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錦村 代 理 人 陳文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6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5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 期 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乙順交通企業有限公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│8,139元 │CZ0000000 │103年3月15日 │ │ │司 藍錦村 │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乙順交通企業有限公│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│14,550元 │CZ0000000 │103年3月31日 │ │ │司 藍錦村 │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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