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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3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吳昌華即鑫華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3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538 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 期 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光正股份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│56,700元 │IN0000000 │102年4月10日 │ │ │邱淮章 │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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