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42號
聲 請 人 廖杉泰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9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俐陵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542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通聯交通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│25,724元 │AU0000000 │103年4月10日 │
│ │藍偉俊 │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通聯交通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│40,000元 │AU0000000 │103年5月1日 │
│ │藍偉俊 │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