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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5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張惠蕓 代 理 人 許楓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8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昀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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