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62號
聲 請 人 毅達照明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景豪
代 理 人 林惠華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6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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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5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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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
期 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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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萬鎰營造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22,365元 │EA0000000 │102年10月20日 │
│ │陳柏勲 │限公司淡水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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