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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6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昱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垣 代 理 人 吳佑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(支票)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 國103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(支票)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63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福多星電器有限公│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│昱磐實業有限公司 │65,835元 │GE0000000 │102年12月26日 │ │ │司 │用合作社水碓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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