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61號
聲 請 人 信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文雄
代 理 人 謝滿紅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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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66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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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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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宏鑫國際事業有限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│信復科技有限公司 │56,700元 │HA0000000 │103年5月31日 │
│ │公司 │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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