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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66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菲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厚任 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支票,聲請除權 判決,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664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菲鉅企業有限公司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 │339,000元 │AH0000000 │103年1月25日 │ │ │陳厚任 │司南港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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