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64號
聲 請 人 菲鉅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厚任
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
分公司支票,聲請
除權
判決,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7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664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菲鉅企業有限公司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 │339,000元 │AH0000000 │103年1月25日 │
│ │陳厚任 │司南港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