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4號
聲 請 人 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鳳英
聲請人因遺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
分公司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
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1月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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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74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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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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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海德門精機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│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346,991元 │JN0000000 │103年7月10日 │
│ │限公司 高明豐 │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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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海德門精機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│崑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500,000元 │JN0000000 │103年7月10日 │
│ │限公司 高明豐 │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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