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8號
聲 請 人 陳芳欽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49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