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52號
聲 請 人 正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基琴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7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沈育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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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75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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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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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化新精密工業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正璽金屬工業有限公司│439,112元 │CD0000000 │103年6月30日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限公司東湖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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