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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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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7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浩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淑 代 理 人 徐詩瑩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9月1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76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聚力塑膠工業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 │52,070元 │KD0000000 │103年5月8日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蔡兆順│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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