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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76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台灣松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(支票)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 國103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(支票)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台灣松剛企業有限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│山高企業社 │27,300元 │SP0000000 │103 年5 月20日│ │ │公司 │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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