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79號
聲 請 人 川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如玉
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
分公司支票,聲請
除權
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1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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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77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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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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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大業水電企業有限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川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│71,264元 │AG0000000 │103年1月31日 │
│ │公司 賴朱阿香 │司北投分公司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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