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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8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順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椿樑 訴訟代理人 謝子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2 年12月30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8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票 面 金 額 │支 票 號 碼 │發 票 日 期 │ │號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 到 期 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久鈿汽車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│32,400元 │AF0000000 │102年8月31日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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