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12號
聲 請 人 紘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盈宏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5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2月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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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81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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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
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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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銘崴工程股份有限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紘歆有限公司 │171,990元 │AH0000000 │102年11月30日 │
│ │公司 │司淡水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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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銘崴工程股份有限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│紘歆有限公司 │171,990元 │AH0000000 │102年12月31日 │
│ │公司 │司淡水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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