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事聲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聲明異議(支付命令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事聲字第157號 異 議 人 楊榮哲即全民時報社 相 對 人 普拉嘉國際意像影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岳勳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 年11月6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4 年度司促字第15993 號 裁定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異議意旨略以:兩造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簽訂「痞子英雄 電影主題樂園攤位租賃契約書」,並經雙方於系爭契約第14 條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嗣相對人於104 年1 月30日與異議人簽訂「活動購票合作約」,惟因相對人違約 促銷活動,導致聲請人無法按照「活動購票合作約」訂價推 展體驗票,乃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相對人返還票券 款新臺幣(下同)98,450元,然原裁定以異議人違背專屬管 轄之規定,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23條、第24條規定,請求准予移轉管轄或逕行起訴,為此提 出異議等語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;又民事訴訟 法第24條、第25條之規定,於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,不適用 之,此乃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、第26條所明定。次按支付命 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㈠異議人基於兩造簽訂之「活動購票合作約」向本院聲請對相 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請求相對人返還票券款98,450元,有異 議人104 年10月30日提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活動購票 合作約附卷可稽,是異議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所憑法律關係 乃係基於兩造簽訂之「活動購票合作約」,並非基於「痞子 英雄電影主題樂園攤位租賃契約書」,則異議人以兩造簽訂 之「痞子英雄電影主題樂園攤位租賃契約書」第14條有合意 管轄之約定,作為本院有管轄權之論據,已屬有疑。 ㈡又縱認異議人本件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返還票券款98,450元 係基於「痞子英雄電影主題樂園攤位租賃契約書」之法律關 係,而有前開契約第14條合意管轄之約定,然相對人之主營 業所所在地係位在臺北市大安區,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在 卷可按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、第26條規定,異議人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專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而不 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。是本院司法事務官以異議人向本院聲 請支付命令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,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 之聲請,於法並無違誤。異議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, 求予廢棄,自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㈢至於異議人雖請求准予移轉管轄或逕行起訴,惟異議人本件 選擇之請求程序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並非提起民事訴訟程 序,是異議人仍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對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, 始為適法;又異議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專屬管轄規定 之法律效果即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,此為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,是異議人請求准予移 轉管轄,於法亦有未合,併此敘明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秉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