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2號
原 告 張長春
張德春
張桂春
張勝春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魏憶龍
律師
何謹言律師
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
被 告 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守忠
被 告 周敏達
潘菊蓮
謝培堃
林建華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
被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
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
被 告 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(廢止)
法定代理人 胡靜嫻
胡靜忻
王扶搖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7 日上午9 時45分
,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沈育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