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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明元 相 對 人 輔仁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勝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關於「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將資遣費 新臺幣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匯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」之內容,准予 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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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新北市政 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調解成立, 相對人同意於103 年11月20日將資遣費新臺幣3294元匯至聲請 人原薪資帳戶。惟相對人屆期後並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,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,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函(內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)、銀行 存摺明細等件為證。 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勞資爭議事件 ,經新北市政府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 派調解人林敏雄進行調解,雙方於103 年11月12日調解成立。 惟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義務等情,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 年 11月14日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(內附新北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)、銀行存摺明細等件為證,應足認定兩造間成 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,是聲請人以相對人 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,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 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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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