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32號
聲 請 人 洪光儀
相 對 人 萬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虹伶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
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「勞資雙方
合意資方(即相對人)於民國
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給付勞方薪資伍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(民
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份壹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、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份壹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及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份貳萬伍仟元
)。」之內容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經中華
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調
解成立,相對人應於104 年11月8 日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
(下同)5萬9,688元(104 年8 、9 月份各1萬7,344元及10
4 年10月份2萬5,000元)。
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薪資等,
爰
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
,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爭議,業經中華民
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劉政雄進行調解,於104 年
10月15日調解成立,惟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義務
等情,
業據聲
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4 年10月21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
0 號函及所附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
可稽,足認
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
,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薪資等為由,聲請裁定
強制執行,
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郭如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