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執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勞執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洪光儀 相 對 人 萬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虹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「勞資雙方合意資方(即相對人)於民國 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給付勞方薪資伍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(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份壹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、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份壹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及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份貳萬伍仟元 )。」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經中華 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調 解成立,相對人應於104 年11月8 日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 (下同)5萬9,688元(104 年8 、9 月份各1萬7,344元及10 4 年10月份2萬5,000元)。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薪資等,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,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爭議,業經中華民 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劉政雄進行調解,於104 年 10月15日調解成立,惟相對人屆期未履行義務等情,業據聲 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4 年10月21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可稽,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 ,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薪資等為由,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如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