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
上 訴 人 陳有恆
訴訟
代理人 沈恆
律師
被
上訴人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繁城
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
複 代理人 黃亮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
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22日下午3 時,在
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燁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蔡秉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