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
勞訴字第25號
原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財福
被 告 陳金生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
文。
經查,原告依
督促程序聲請發
支付命令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
促字第6161號核發支付命令。被告並於法定
期間聲明
異議,視
為
債權人即原告已對
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(參民事訴訟法第
519 條第1 項)。而
兩造就勞動契約
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
合
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有卷附不定期勞動契約第11條
可
稽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
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