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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  告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福 被   告 陳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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。 經查,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 促字第6161號核發支付命令。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,視 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(參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)。而兩造就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 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有卷附不定期勞動契約第11條可 稽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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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