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6號
聲 請 人 周美蘭
相 對 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
16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「Z000000000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」。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關於「已於103 年8 月27日間死
亡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已於103年8月23日間死亡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
非訟事件裁定亦
準
用之,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昀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