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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他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他字第83號 原   告 張瑺玲 被   告 安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弘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案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二第一行「原告安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張瑺玲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、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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