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0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通聯行動創意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蔣天華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郭嘉琳即富華成商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
拾柒萬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