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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6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君錡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宇晴 相 對 人債務人  訊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松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捌拾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  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   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  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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