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君錡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宇晴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訊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榮松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捌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