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8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九和洋傘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玉鳳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;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;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