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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78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九和洋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鳳 相 對 人債務人 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, 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   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  息;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壹佰叁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   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  利息;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玖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   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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