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8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祥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菊 一、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如玉發支付命   令事件,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:  (一)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 (二)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。  (三)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的依據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