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0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祥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玉菊
一、上列
聲請人即
債權人聲請對
相對人即
債務人王如玉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:
(一)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(二)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。
(三)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的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