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8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合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松文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林順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九
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