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6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均廣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均慧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許智惠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芬華
一、債務人許智惠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肆拾
伍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許芬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伍拾貳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
四、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七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