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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09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超群 相 對 人債務人  信金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昇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叁拾壹萬零貳佰捌拾   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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