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3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代 理 人 何天富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寶儷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和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蔡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壹仟陸佰肆
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三.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
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