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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43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何天富 相 對 人債務人  寶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和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蔡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壹仟陸佰肆   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週年利率百分之三.二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  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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