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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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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473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鈺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聰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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