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79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鐘馥如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恆基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伍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
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