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08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蕭麗卿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水都溫泉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佳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壹佰肆拾伍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