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錡鴻商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貴明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友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其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捌拾壹萬玖仟叁佰叁
拾肆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