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6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鍾光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兔將創意影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昭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
遲延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