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宸偉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梁文鐘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肆佰叁拾陸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