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3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慶京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盛美麗廣告策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