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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683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盛美麗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  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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