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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683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6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楊韻 聲 請 人債權人  陳佳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黃麗敏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俊達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 弘豐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如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韻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元,  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佳緯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元   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敏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壹拾壹元   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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