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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715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7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台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柏鴻土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姜炳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肆仟元,及自民國一   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  四.六計算之延遲支付損害賠償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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