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5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豪軒
代 理 人 林駿翔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皇朝興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柯小梅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零捌萬伍仟柒佰陸拾
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