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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84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8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傳福線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受恩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平安集成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書證,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。依首開 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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