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阿嫚斯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韋翰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依格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仁男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