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坤豐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豐誌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肆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
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三、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