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程星豪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鼎藝影像製作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周政毅
○ 號5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志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捌佰壹拾玖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
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